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
(1)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已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学生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
(2)农村退役士兵;
(3)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4)其它有意愿外出务工、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5)企业在岗农民工。
第二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简称“培训补贴”)、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定向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简称“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知识与实际生产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其目的是增强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等。
定向式技能培训是指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与农民工签订就业承诺协议书或用工合同,经培训合格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劳务派遣帮助其实现就业的培训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参加过技能培训、有技能鉴定要求、且自愿参加的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第三条 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组织开展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可享受一定的定向培训补贴。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原则上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鉴定)补贴。
第五条 农民工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自主选择经市人保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六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教学制度、基础台帐制度、统计制度和季报制度,明确培训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市人保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对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反映强烈的培训机构,应立即整改或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七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类补贴。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结合我市农民工实际从事的职业,暂分为A、B、C、D四大类标准实行补贴。
(1)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培训,在我市的主要工种有中餐烹饪、西餐烹饪、家电维修、电力设备维修、汽车驾驶维修、机电设备装配与维修、金属切削加工、金属处理加工、金属铸锻加工、机械冷加工等,一般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培训学时在600课时左右。原则上,此类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2)B类是指技术含量较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服装裁剪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培训,在我市的主要工种有电子设备装配、电力设备装配、服装裁剪缝纫、服装设计定制、计算机操作、计算机维修调试、家用电器制造装配、印刷制版、中式面点、西式面点、美容美发、运输车辆装配、工程机械操作、工程设备安装等,一般培训时间在4个月,培训学时在400课时左右。原则上,此类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3)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培训,在我市的主要工种有照相、印刷、电影放映、混凝土工、运输服务、餐饮服务、饭店旅行社服务、调酒师、验光配镜、水产养殖、木材制品制作、饲料生产加工、发电运行值班、勘测及矿物开采、施工架子搭设等,一般培训时间在2个月,培训学时在300课时左右。原则上,此类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4)D类是指技术含量一般、培训成本不大、培训周期较短的服务类等职业培训,在我市的主要工种有营业员、浴池服务、储运员、采购员、推销员、保管员、家庭服务、印章刻字、纸制品加工、土石方施工等,一般培训时间在1个月,培训学时在150课时左右。原则上,此类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第八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全额拨付培训补贴;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
第九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季报制。定点培训机构每期开班前要向市人保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开展培训工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及时向市人保部门提交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安徽省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附件3);
3、《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4);
4、就业服务卡中相关“职业培训”内容;
5、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6、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7、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市人保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审批,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培训补贴金额,据实结算,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在组织定向式技能培训时,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填写《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技能培训计划表》(附件5),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定向培训补助根据实际组织培训并成功实现就业的人数,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5%支付给就业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定向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一期一申报。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在组织农民工进行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实现就业后,向市人保部门提交申请补助资金书面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经备案审查后的组织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计划;
2、《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6);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合同;
4、《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培训明细表》(附件7);
5、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6、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7、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市人保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审批,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培训补助金额,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就业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享受定向培训补助的相关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三条 农民工鉴定补贴的标准为:
1、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A、B类补贴200元/人,C、D类补贴100元/人;
2、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的,A、B类补贴100元/人,C、D类补贴50元/人。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补贴标准内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鉴定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鉴定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有关材料:
1、《安徽省农民工鉴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8);
2、《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明细表》(附件9);
3、就业服务卡中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4、参加技能鉴定农民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5、参加技能鉴定农民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6、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审批,由市财政部门确定鉴定补贴金额,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十五条 市人保部门、财政部门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培训(鉴定)机构的相关基础台帐,抽查暗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
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过程中,如发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存在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据实追缴相应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除如数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将登报撤销该机构作为定点培训(鉴定)机构的资质。
对于其中存在骗取、套取各项补贴资金及侵占、挪用、贪污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