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 服务对象 | 事项编码 | ||
| 办理形式 | 实施清单编码 |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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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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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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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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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办理深度 | ||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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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 14:30-17:00,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 14:00-17:00,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 14:30-17:00,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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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2-2897225)、预约地点(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郊区政府4号楼郊区政务服务中心4号市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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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 数量限制依据 | |||
| 是否支持代办 |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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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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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jpg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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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自行领取或者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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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咨询方式 | ||
| 审查标准 |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2.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培训考核证明、住所承诺书合法、有效 3.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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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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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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