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建村〔2021〕37号)、《铜陵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建函〔2021〕142号)等文件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制定了《铜陵市郊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铜陵市郊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铜陵市郊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
农户主体。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过程。
公开公正。各乡镇办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通过广播、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因地制宜。各乡镇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2021年目标任务
完成市住建局分配我区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8户。2021年我区计划完成各乡镇办动态排查摸底上报的12户改造任务,其中:老洲镇8户、灰河乡1户、大通镇1户、周潭镇1户、陈瑶湖镇1户。在此基础上,各乡镇办继续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做到动态清零,确保不留死角,全面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
四、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农户,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办)审核、区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乡镇办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五、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一)灰河乡、大通镇、铜山镇、安铜办执行: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6万元。
专项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不足部分,由区政府与乡镇办按5:5共同负责落实,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顺利实施。
(二)老洲镇、周潭镇、陈瑶湖镇执行:
1.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每户增加补助1万元,达到3万元;修缮加固每户增加补助0.6万元,达到1.2万元。
2.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重建房屋每户增加补助0.5万元,达到2.5万元;修缮加固每户增加补助0.4万元,达到1万元。
3.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6类对象特困户确属危房需要重建的,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支书核实签字确认后,由村委会评议并公示后报镇政府审核公示,再上报区住建部门审批。区住建部门会同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房屋安全等级、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2人户每户补助3万元,3人户每户补助4万元,4人及以上户每户补助5万元。
对个别情况复杂、享受补助政策后仍无力解决改造资金缺口的,充分发动帮扶单位、帮扶干部、爱心人士、社会慈善机构等多方力量,统筹运用各类政策性、帮扶性、捐赠性资金,切实兜底解决特困户农村危房改造问题。
六、保障方式和完成时限
(一)保障方式。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属于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要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各乡镇办要积极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对于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房,要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农房抗震改造流程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抗震改造后农房要符合《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二)完成时限。各乡镇办要转变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在4月上旬完成补助对象公示、信息比对、认定审批等开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力争4月底前全面开工,5月底全面竣工,6月底完成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工作。各乡镇办后期如有新增危房户,要及时核实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确保符合改造条件的6类重点对象应改尽改、不落一户,于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及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工作。
七、管理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 健全动态监测机制。乡镇办住建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乡镇办要把农村危房改造质量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要落实好质量责任,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乡镇办要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危房改造要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规范施工队伍施工行为。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违规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改造一栋、安全一栋,改造一户、安全一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 加强改造技术支持。乡镇办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专项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危改现场质量安全指导和监管等工作,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等技术资料的发放宣传,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改造方式。
4. 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乡镇办应及时组织逐户初步验收。初验后,报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复验。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完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
5.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6. 加强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乡镇办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具体负责危房改造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区住建部门将定期组织信息录入的审核、抽验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账管理。
(二)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单纯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2. 防止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滞留。乡镇(办)、区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两级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给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乡镇办汇总验收合格的危改农户专项补助款发放信息表,经区住建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通过涉农“一卡通”系统及时打卡发放到户,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变相使用。
3. 严肃查处套取冒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区民生办会同区住建、扶贫、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纪检部门。区住建部门及乡镇(办)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强化保障措施
1. 落实责任分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市负总责,区乡(镇办)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2. 加强信息共享。乡镇办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予以倾斜支持。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3.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各级财政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4. 加强工作调度。乡镇办要咬定目标、倒排工期、抓紧工作、强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目标。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实施进度、监督管理等情况,每月20日前向区住建局报送农村危房改造月进度报表。要及时总结经验,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