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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登记证》,不需要提供户口簿,根据本人就业需求选择提供毕业证书(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2)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办理失业登记,不需要提供停止营业或注销登记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3)失地(失林)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不需要提供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4)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不需要提供退役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解教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不需要提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解教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6)失地(失林)劳动者办理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不需要提供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7)申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不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通过网络核验。
(8)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备案,不需要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材料,可通过网络核验。
(9)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网上办理不需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现场办理的,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核查核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于核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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