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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4421836/201910-16702 组配分类: 乡镇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郊区周潭镇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周潭镇行政审批事项第2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21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周潭镇行政审批事项第2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发布时间:2019-10-21 01:31 来源:周潭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审批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纸质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2、流程

(1)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并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

(2)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本人持填写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申请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如情况属实,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说明本人的婚育、节育情况,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如属政策外生育的,应注明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3)孕检、签订合同:属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的,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或县级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与乡(镇)、街道签订《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4)审核及发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级流动人口计生办审核登记,存档,如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则给予办证。

3、要求

办理条件:(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男性及设区的市内城区之间流动的不需要办理);(2)拟异地居住15天以上;(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年龄在18岁以上。

办理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2)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证明免冠照片两张;(4)已生育子女的,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5)违法生育的,提交违法生育处理情况证明。

4、责任部门:镇计生服务所

5、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两寸照片2张

6、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