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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为市交通运输局为提高我市农村道路服务能力而统筹安排的燃油税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道路养护和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外农村道路危桥改造项目、农村道路水毁修复项目及其他计划外农村道路建设工程。
第四条 农村道路养护补助主要是指农村道路养护工程补助。其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工程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农村道路建设补助,根据项目规模,实行定额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县区交通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合理确定资金补助申请额度。项目申请资金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拟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
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座落位置、项目名称、规模(里程、投资概算)、建设(改造)原因,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县区交通职能部门申请情况,结合当年农村道路专项补助可用资金总额,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经相关人员现场复查、审核后,提出拟补助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建议,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农村道路专项补助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我局下达农村道路补助项目计划,县区交通职能部门据此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拨款。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八条 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统一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区财政交通职能部门账户,由县区交通职能部门用于确定的补助项目。
第九条 农村道路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补助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发现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不合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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