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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办理地点:铜陵市郊区政府三号楼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62-289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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