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
根据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贯彻实施,现将2021年度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铜陵市郊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2.《铜陵市郊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郊区卫健委 郊区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铜陵市郊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扶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市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所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即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420元、320元、220元的扶助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即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550元,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初审;
4.区卫健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健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和区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财政承担,省提标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对市级提标部分,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区卫健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通过“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工商银行代发。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健委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区卫健委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区卫健委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2
铜陵市郊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扶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月另增发5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市“双提”制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女性对象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截止2021年12月31日止年满55周岁的,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50元。另,江北三镇继续沿用原枞阳县“双提”制度,其中55—59周岁的扩面人员按照郊区现标准执行,50—54周岁的扩面人员标准继续按照原枞阳县标准执行。
二、资格确认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扶助及“双提”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办初审;
(4)区卫健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健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区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办和区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同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
1、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1:1的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区“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家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在工商银行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健委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2、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健委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3、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4、各地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做好新农保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乡镇办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5、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