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911103/202110-48681 | 组配分类: | 涉农补贴 |
| 发布机构: | 郊区铜山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铜陵市郊区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含铜山镇)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铜 陵 市 郊 区 惠 农 补 贴 政 策 清 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1 | 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20〕9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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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纳入标准774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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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民政局或授权乡镇审核审批-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6695;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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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20〕9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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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基本生活标准10068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打卡发放774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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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民政局或授权乡镇审核审批-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6695;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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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区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021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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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3200元/人·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812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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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民政局或授权乡镇审核审批-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6695;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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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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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人/月 | 72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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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7680;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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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运行方案(铜民发〔2020〕1号) | 铜陵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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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400元/人/年 |
一、二级残疾人870元/人·年; 三、四级残疾人4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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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区财政打卡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7680;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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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区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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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根据消费指数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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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区民政局及时测算、审批-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62-2896695;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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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区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21年铜陵市养老服务民生工程方案》 | 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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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周岁:360元/人·年;90-99周岁:720元/人·年;100周岁以上:36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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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62-2896692;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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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关于印发铜陵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秘〔2015〕5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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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500-3000元,根据实际困难和支出综合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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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支出型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放 | 及时发放 | 0562-2896695;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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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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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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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59; 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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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救助 | 关于印发《铜陵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救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残联〔2016〕1号)和关于做好“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铜残联办〔2019〕2号) | 具有本市户籍,每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或五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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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年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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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59; 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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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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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拨付资金-乡镇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发放 | 0562—2896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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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铜陵市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铜残联﹝2012﹞12号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家庭,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再执行此办法;或农村双女户中有1女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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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户.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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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拨付资金-乡镇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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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补助 |
铜陵市残疾人联合会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残联〔2019〕8号) 铜陵市残疾人联合会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工程实施政策的补充通知》(铜残联办〔2019〕7号) |
具有我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截止当年6月30日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其中枞阳县为18周岁至69周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精神和一级智力、一级肢体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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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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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拨付资金-乡镇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原则上每年7月31日前 | 0562—2896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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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铜陵市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铜残联〔2019〕23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已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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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30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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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拨付资金-乡镇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 | 0562—2896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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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郊区分局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上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的农户 |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25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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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121; 0562—2896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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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郊区分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0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 2020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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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121; 0562—2896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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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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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当年下达的资金总量及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确定 | 乡镇办对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汇总-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申报面积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191;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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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每年省里统一发布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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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购买者进行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受理核验并进行信息公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62-2899529;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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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区农业农村局 |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棉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棉花实际种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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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当年下达的资金总量及棉花实际种植面积 | 乡镇对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汇总-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申报面积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191;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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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 | 因各类自然灾害性天气导致的农作物受灾,且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重点对受灾群众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灾后恢复生产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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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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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县、区具体补贴方案,受灾群众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公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0562-2862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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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区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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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2-286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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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区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猪50元/头 | 猪15元/头 | 猪7.5元/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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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62-286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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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年]39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铜卫家庭[2018年]8号)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 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5400元/人.年; 子女死亡:6600元/人.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5040元/人.年;3840元/人.年;264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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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卫健委审核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41;0562-2896812 | 省级标准为2021年的新标准。市级标准仍是在省级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每月增加2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按5:5比例承担 |
| 24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年]39号)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 独女户:12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1200元/人.年; 独女户:1440元-18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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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卫健委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41;0562-2896812 | 市级标准是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对独女户和非独女户每人每月增加20-60元;同时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提标扩面所涉及资金由市县两级按5:5比例承担 |
| 25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长效节育 措施奖励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年]39号)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上环(皮埋)、绝育等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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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户 |
100元/人; 500元/人; 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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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卫健委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41;0562-2896812 |
省级标准是对省级试点地区(枞阳县)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市级标准是对落实其他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
| 26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年]39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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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户/月 | 25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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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卫健委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41;0562-2896812 |
省级标准是独生子女保健费不低于20元; 市级标准是独生子女保健费不低于25元 |
| 27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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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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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2-2834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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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含三峡移民) | 6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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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发改委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96654;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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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区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困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应急审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62-2896865;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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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区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建村﹝2020﹞17号);铜陵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建函﹝2020﹞66号) |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 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 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补助标准户均3万元,修缮加固户均1.2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补助标准户均2.5万元,修缮加固户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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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住建局进行竣工验收审核,申报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0562-2896675;0562-28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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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区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到人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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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2-2890989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 |
| 32 | 区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到人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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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 按学期发放 | 0562-2890989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2〕182号)要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需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 |
| 33 | 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63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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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各县(区)自行确定。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年。可采取减免保教费,特殊困难补助等形式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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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2-2890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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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区教育局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到人 (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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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区教育局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 一次性发放 | 0562-2890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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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区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4〕8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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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校评审、学校审核认定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2-2890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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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2015]1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32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 93元 |
每人每月110元 | 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月170元(参保人各年度缴费达到或超过600元,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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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2897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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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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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2897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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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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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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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2897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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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20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预备役人员,伤残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 | 一级:因战96970元/人.年,因公93910元/人.年,因病90830元/人.年;二级:因战87750元/人.年,因公83140元/人.年,因病80030元/人.年;三级:因战77000元/人.年,因公72360元/人.年,因病67770元/人.年;四级:因战63110元/人.年,因公56970元/人.年,因病52350元/人.年;五级:因战49290元/人.年,因公43100元/人.年,因病40030元/人.年;六级:因战38510元/人.年,因公36440元/人.年,因病30780元/人.年;七级:因战29270元/人.年,因公26200元/人.年;八级:因战18480元/人.年,因公16920元/人.年;九级:因战15350元/人.年,因公12330元/人.年;十级:因战10780元/人.年,因公9220元/人.年。 | 一级:因战96970元/人.年,因公93910元/人.年,因病90830元/人.年;二级:因战87750元/人.年,因公83140元/人.年,因病80030元/人.年;三级:因战77000元/人.年,因公72360元/人.年,因病67770元/人.年;四级:因战63110元/人.年,因公56970元/人.年,因病52350元/人.年;五级:因战49290元/人.年,因公43100元/人.年,因病40030元/人.年;六级:因战38510元/人.年,因公36440元/人.年,因病30780元/人.年;七级:因战29270元/人.年,因公26200元/人.年;八级:因战18480元/人.年,因公16920元/人.年;九级:因战15350元/人.年,因公12330元/人.年;十级:因战10780元/人.年,因公9220元/人.年。 | 一级:因战96970元/人.年,因公93910元/人.年,因病90830元/人.年;二级:因战87750元/人.年,因公83140元/人.年,因病80030元/人.年;三级:因战77000元/人.年,因公72360元/人.年,因病67770元/人.年;四级:因战63110元/人.年,因公56970元/人.年,因病52350元/人.年;五级:因战49290元/人.年,因公43100元/人.年,因病40030元/人.年;六级:因战38510元/人.年,因公36440元/人.年,因病30780元/人.年;七级:因战29270元/人.年,因公26200元/人.年;八级:因战18480元/人.年,因公16920元/人.年;九级:因战15350元/人.年,因公12330元/人.年;十级:因战10780元/人.年,因公922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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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受理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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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2020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30780元/人.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人.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人.年。 | 烈士遗属30780元/人.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人.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人.年。 | 烈士遗属30780元/人.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人.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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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遗属向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登记上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复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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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2020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19240元/人.年;解放时期18440元/人.年;建国后18260元/人.年。 | 抗战时期19240元/人.年;解放时期18440元/人.年;建国后18260元/人.年。 | 抗战时期19240元/人.年;解放时期18440元/人.年;建国后1826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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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复员军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登记上报,逐级审查审核,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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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3.《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4.2020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标准7800元/人.年。 | 标准7860元/人.年。 | 标准786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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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登记上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复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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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3.民政部《关于落实农村老兵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答复口径》(2011年9月2日) 4.2020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不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虽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但未兑现“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退役人员,到人 | 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45元老年生活补助,具体标准:540—9720元(1-18年)。 | 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45元老年生活补助,具体标准:540—9720元(1-18年)。 | 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45元老年生活补助,具体标准:540—9720元(1-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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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退役老兵向户口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社区)初审后逐级上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数据监督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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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2020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到人 | 年标准6480元/人.年。 | 年标准6480元/人.年。 | 年标准648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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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向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登记上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数据监督。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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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1.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优字〔2006〕169号) 2.2020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9120元/人.年;解放战争时期入党8160元/人.年;已享受 抚恤补助600元/人.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9120元/人.年;解放战争时期入党8160元/人.年;已享受 抚恤补助600元/人.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9120元/人.年;解放战争时期入党8160元/人.年;已享受抚恤补助6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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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委组织部门结合党内统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数汇总报市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门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七一”分两次发放)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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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的通知》(民优字〔2009〕187号) 3.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优待工作的通知》(铜退役军人秘〔2020〕15号) 4.市征兵领导小组《关于给到艰苦地区服役士兵特殊优待的通知》。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按上年全市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00%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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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县区征兵办提供的人员名单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八一”前 | 0562-289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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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区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2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市县配套58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30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7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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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2-289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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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区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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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2-289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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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区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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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2-289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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