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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索引号:
3911059/202112-66866
组配分类:
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1-12-28
有效性:
有效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28 05:1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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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目录清单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00172005000
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11340700003096837E3000172005000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湖东路666号(市政府大楼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大厅33号市场局窗
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所属部门: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铜陵市知识产权局)
所属区划:铜陵市
实施主体: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
办件类型:即办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无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否
划分标准:无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是否支持预约:是
预约渠道:电话预约(0562-5858087)、预约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湖东路666号(市政府大楼北侧)市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大厅33号市场局窗口)、预约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无
结果领取方式:无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投诉方式:0562-2201110
咨询方式:0562-5858087
审查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
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
意筹建的决定。”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
、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
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
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
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
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
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3.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
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
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
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
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
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受理条件: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1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符合小型批发企业条件。申请开办药品零
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也可通过10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店联合重组形式
)的基础上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1.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
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21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 1.3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
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
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 1.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其仓库设置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
012年修订)》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总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专用的库
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1.5连锁总部应具有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
运行,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联网,满足网络在线服务要求,并设置专用服务室。门店应配置计算机终端和音
频、视频等设备。 1.6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2.1拟开办企
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121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 2.2法定代表
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
、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
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4 企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
)以上学历。 2.5 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
备。县城区(含)以上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积,下同),在乡、镇新开
办零售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建筑物
内;中药饮片应有专用库房。 2.6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
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2.7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
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8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
要性
规格份
数
来源渠
道
材料依据
填报须知
《药品经营企
业筹建申请表
》
必要
电子件
1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
条
1、申请资料按
本办事指南中
申请材料目录
载明的顺序排
列; 2、由申
请人编写的文
件按A4规格,
政府及其他机
构出具的文件
按原件尺寸提
供; 3、申报
资料应当清晰
。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也可来窗口办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形
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
,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也可自取)。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受理
0.5个工作
日
铜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知
识产权局)
郑磊/代云
窗口
1.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
过,确定审查方式。 2.对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
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
受理。
办结
0.5个工作
日
铜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知
识产权局)
郑磊/代云
窗口
根据决定人作出的最终决定,记录
许可信息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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