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911059/202106-57987 | 组配分类: | 抽查工作计划 |
| 发布机构: |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区市场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
为统筹做好2021年度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着力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实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1〕1号)、《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办〔2021〕4号),经研究制定了《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2021年度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 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计划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2021年度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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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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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网络监管处、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基数186万, 总体抽查比例约1.5%。 |
2.8万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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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未经许可,违规直销行为的检查;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市局组织发起(反不正当竞争科牵头)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企业驻铜分支机构和与直销企业相关联的服务网点及经销商 |
基数29户, 抽查比例8%。 |
2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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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市局广告监管处牵头,县区局配合)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全市11户,正常按照40%比例抽取,其他等级逐级提高 |
根据抽取结果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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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市级100组,按15%比例抽取 |
15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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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0月 |
2021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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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基数38户,总体比例不超过10%,其中对2020年以来存在国抽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不低于50%比例抽取。 |
4家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1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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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校园食品)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19 |
根据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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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一般风险食品)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909,抽查比例3%。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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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网络食品)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销售者 |
20,抽查比例10%。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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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安全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基数7004户,抽查比例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
96 |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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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818,抽查比例4%。 |
根据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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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09,抽查比例5%。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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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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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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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1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特设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1821户,抽查比例25%。 |
市级21户;县(区)级435户(枞阳县74户、铜官区167户、义安区124户、郊区70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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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439户,抽查比例5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省级22户;市县级198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1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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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58,抽查比例5%。 |
市级1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企业监管对象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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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19,抽查比例20%。 |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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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19,抽查比例10%。 |
市级1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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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1 |
100%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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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37 |
20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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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15,抽查比例20%。 |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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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1年度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480 |
5%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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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1530户,省局抽查比例5.2%,市、县(市、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省级80户,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A类抽取比例33%,B类50%,C类100%,D类100%增加1次专项检查。 |
2021年5月至10月 |
对环境、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的抽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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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服务科)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大型商超 |
全市基数20,正常按10%抽取 |
2 |
其他等级逐级提高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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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服务科)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基数9,正常按20%抽取 |
20% |
其他等级逐级提高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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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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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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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互联网+监管”平台预警提示信息对应的检查事项 |
“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推送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对应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其他对应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预警信息级别,一般风险按20%,中等风险按30%,高风险按60% |
2021年8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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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