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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911027/202109-76080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郊区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2020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2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铜陵郊区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2020年版)
发布时间:2020-05-21 05:2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印发铜陵郊区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区“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皖商改联办〔2020〕1号)和《铜陵市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铜商改办〔2020〕2号),铜陵市郊区全面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了《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5日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第一版)










2020年5月

目 录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一、郊区教育局(1类)

1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十条

2、《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7号)第十二条

二、郊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4类)

1

新型墙体材料检查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墙改管理部门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

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

3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

4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配合应急管理厅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属于配合共同监管)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三、郊区公安分局(3类)

1

特种行业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检查

旅馆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公章刻制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典当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3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

包厢、包间等是否按规定设置

歌舞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郊区财政局(金融办)(2类)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机构管理情况

本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治理情况

本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本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本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本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防控情况

本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业务范围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资产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资金来源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创新业务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郊区人社局(3类)

1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全区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2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区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3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区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1类)

1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

郊区生态环境局(2类)

1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污染源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2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污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类)

1

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本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8〕3号)

2.《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

4.《关于印发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指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1号)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本区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郊区农业农村局(6类)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2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3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4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5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法》第三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三款:“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6

畜牧业监督管理

畜牧业监督管理

畜牧业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郊区商务局(1类)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检查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的检查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商务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十一、郊区文化旅游体育局(1类)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十二、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6类)

1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疫情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第二十条

4.《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5

血液安全监督执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6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十三、郊区应急管理局(5类)

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4.16、5.2.5、5.2.7、6.2.1.2、6.2.1.11、6.2.1.12、6.3.2.6、6.4.2、6.5.1.3、6.5.5.4、6.6.1.2、6.6.2.2、6.7.1.5项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4.《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粉尘涉爆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2.《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执法检查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3.《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3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4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等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十四、郊区市场监管局(19类)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4.《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5.《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6.《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7.《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8.《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4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3.《安徽省价格条例》

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5.《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3.《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1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13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16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17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

18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9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十五、郊区统计局(1类)

1

统计执法检查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统计局

1.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九条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4.《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皖统〔2017〕58号)第七条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

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十六、郊区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3类)

1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粮食库存检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市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用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购销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3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购销、加工、储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郊区民政局(1类)

1

养老机构的检查

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情况

区级权限内的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和《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检查

区级权限内的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民政局

《安徽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2019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十八、郊区水利局(3类)

1

水政监督检查

水政监督检查

用水取水单位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生产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3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十九、郊区城管执法局(1类)

1

城市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检查

从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