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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911027/201912-48029 组配分类: 政策制度
发布机构: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铜陵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05 08:37 来源:区市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场监管领域

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6日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9〕43号),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 ,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 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 “双随机联查”),是指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局)、省政府及省厅委(局)、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外,一律实行“双随机”抽查。

第四条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协同推进,是指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检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

明确,指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 “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公开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为我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统一工作平台。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联查部门应登录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履行信息归集共享、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抽查结果公示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一单两库”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执法层级、业务专业进行划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已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各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上传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第三章 联查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3月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涉及配合部门较少的,发起部门直接与配合部门协商沟通,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涉及配合部门较多的,发起部门可申请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含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应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全覆盖。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等情形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四章 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规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流程。按照“发起—抽取—检查”的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即:发起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发起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提出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参与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共同检查对象和抽查事项,确立具体实施方案;发起部门制定任务、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各部门认领任务后匹配本部门执法人员;最后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到现场实施检查,做到“见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七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第十八条 部门联合抽查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实施。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 ,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检查准备。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抽查结果汇总表,汇总表由检查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果分为经营正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以及其他等9种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联合检查的执法检查机关对本部门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 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施检查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