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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911099/202101-49867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灰河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20〕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03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20〕9号)
发布时间:2021-01-03 02:29 来源:灰河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2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782元调至839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188元调至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007元调至1098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100元调至1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200元调至260元。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7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