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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2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782元调至839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188元调至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007元调至1098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100元调至1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200元调至260元。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7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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