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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911099/202109-52718 组配分类: 创业补贴申领
发布机构: 郊区灰河乡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开展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2 01:08 来源:灰河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涉及相关责任单位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开展我市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二、补助条件与标准

2020年1月末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并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失信等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控制在5.5%以内的企业(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商贸流通重点企业应为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上租赁、商务服务企业和居民服务业企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应为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以上企业。

按照1月末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给予每人6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此项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类型、企业性质;

2)生产经营状况: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复工复产情况。

3)企业员工情况:企业2020年1月末就业人数、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等情况;

4)稳定职工队伍情况:企业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企业裁员情况等。

2.《铜陵市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

3.《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汇总表》,该项表格由所在区汇总填报(见附件2)。

四、申报、审核与发放

1.本《通知》中疫情防控期是指2—4月份,符合条件企业及时申报,逾期未报,视同自动放弃。

2. 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制造业企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制造业分类,会同市统计局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依据《全省战新产业名录》,会同市发改委确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分别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确定。

3.省、市属企业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就业局)申报,其它企业向所在区(含市经开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初审后送市就业局汇总。

4.依据第四条第2款,市就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享受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名单,根据确认的企业名单对补贴金额复核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

5.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就业局,由市就业局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其它事项

1.为落实就业服务“舒心领、畅通办”,相关信息通过部门核查认定。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通过查询安徽省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定。

2.裁员率是指2月份以来累计裁员人数除以2020年1月末劳动用工备案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补贴后裁员率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已享受补贴资金按规定退回。

3.各区人社部门要明确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申报、初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助对象认定和补助资金初审管理。

4.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义安区、枞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铜陵市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申请表》

      2.《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