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安监局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用
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专家费用的使用管理,进一步科学、合理、规范使用专家费用,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参照区直相关单位的做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被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技术业务专长。原则上在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聘请。
第二条 聘请安全生产专家适用的业务范围:本局机关项目的咨询与评审;专题知识培训讲座;以局名义组织开展的安全监管业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或者重大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
第三条 聘请安全生产专家费用包含:劳务费(包括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事故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讲课等工作)、差旅费。
第四条 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的审批程序
1.有关职能负责人按照规定提出聘请专家的意见和费用预算,送局办公室审核;
2.按财务管理权限,专家劳务费经审批后,由职能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3.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的重大决策问题或者未尽事宜,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有关费用标准
(一)执法检查类专家劳务费按照每人800元/天的标准执行(含交通食宿费)。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公务人员不得违规取酬。
(二)咨询、评审类专家劳务费。
1.项目咨询、评审,工作时间半天以内的,按每人500元发放;工作时间一天的,按每人800元发放。
2.邀请的省外专家进行项目咨询、评审,工作时间半天以内的,按每人600元发放;工作时间一天的,按每人1200元发放。
3.担任咨询、评审委员会组长的劳务费,工作时间半天以内的,另增加100元发放;工作时间一天的,另增加200元发放。
专家人员(不含执法检查类)被聘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补助费等费用,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职能负责人办理统一报销。
第六条 聘请专家费用,实行一事一办。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职能负责人凭申请审批同意的文件(包含申请、预算),填写报销单据,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七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发生的有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会职能负责人请示局有关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范出台按新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