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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7906513/202012-53777 组配分类: 预案管理
发布机构: 郊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7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08:09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陵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3.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区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五)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灭火工作。区森防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副局长(主持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各乡镇办、社区行政首长、区委宣传部、政府办、人武部、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发改委、民政局、交通局、教育局、司法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科经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机关工委、数据资源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灭火处置工作。

区森防指下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火情侦察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综合组(区森防办)。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办、社区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区森防指工作职责

区森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2组织、协调和指导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3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火工作。

(3区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2.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4.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督查等工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5.按照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6.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7.负责调度指挥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8.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森防指各工作组职责

1.火情侦察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在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利用区公安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无人机等方法,侦察火势蔓延方向及火势复燃等情况。

2.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在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制定扑火工作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消防、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力量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3.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由事发地乡镇办牵头,区民政、公安、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安置,并保障其基本生活;组织开展伤员救治等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数据资源服务中心、供水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有关抢险救援产品的生产供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消防供水和电力供应。

5.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法院、司法局、事发地乡镇办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开展森林火灾案件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引导,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联系森林防火专家库成员,并根据需要吸收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8.综合组(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森防办牵头,各乡镇办、社区负责应急事宜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承担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传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区委宣传部:组织森林防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区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区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区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信息化项目);负责督促、指导供电部门和用电企业、用户做好林区输电线路、变压器的安全养护,落实防火措施;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切断火场内输电线路电源,及时清理输电线路通道,保障扑火人员安全不受威胁;参与重要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区森防指相关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区政府办:负责做好区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通疏导,火场警戒、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特别重大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火灾毗领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森林灭火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指导公安开展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必要时,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司法局: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将《森林法》纳入年度普法计划。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负责事发地乡镇办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组织安排区级森林防火经费预算;按程序下达森林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单位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消防应急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利用无人机技术提供火情侦察的技术支持。

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团区委:组织开展对青少年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指导全区森林防火青年志愿者工作。

区科经局: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防火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直机关工委:发动森林防火志愿者,参加森林防火巡护工作。

区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按照职能分工,相应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辖区内的森林防火职责。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有: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国家林火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110”、“119”应急电话和“12345”等公共服务热线;森林专业监测机构和管护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接到辖区内森林火情监测信息,事发地乡镇办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向区森防办报告。

(一)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

2.预警发布

林业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区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各森林应急抢险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区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区森防办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区森防指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事发地乡镇办、社区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及时报告区政府。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区政府及区森防指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发生在市际边界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公顷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首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及应急处置情况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跟踪报告,直至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特殊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然后以其它方式报告。以其他方式报告的,须及时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守人员直接联系,确保信息报送到位。

四、应急响应

区森防指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启动以事发地乡镇办、社区、公安派出所和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工作机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时,区森防指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应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公顷以上时,区森防指指挥长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指挥扑救。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社区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区、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处置,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2扩大应急

  当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森防指报区委、区政府决定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区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或省应急管理厅协助处置的,由区森防指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或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协助本区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三)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森防指;及时将区森防指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2)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区森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区森防指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防指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所)。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炸药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电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转移目标等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案件查处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8.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三)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1.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性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主要由区森防指负责指挥扑救。

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发布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森林消防等队伍进行支援。

④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④同时发生2起以上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掌握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③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④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3.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②24小时尚未扑灭的明火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

②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③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④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⑤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⑥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⑦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⑧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⑨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⑩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防办应及时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全省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划分,郊区为Ⅱ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应当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办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区森防指备案。

(二)通信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指挥车。区数据资源中心要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三)物资保障

区政府根据本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

Ⅱ级森林火险郊区建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储备200—400万元的森林防火物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办、村均应储备足够的森林防火物资。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郊森防指〔2017〕4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