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社会稳定。
(二)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领导
(三)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维稳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郊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区经促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民宗局、区统筹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文广旅局、灰河乡、大通镇、铜山镇、桥南办、安铜办、专管办、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范围和级别
(四)群体性事件是指区域范围内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市,集体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重要公共场所,阻挠重点工程建设,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要干道,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聚集活动,群体性械斗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按照参与人数,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个级别:
1、参与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群体性事件的激烈程度、紧迫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
四、排查化解和信息预警
(六)注意掌握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尚在酝酿过程中的事件信息;通过信件、小报等形式串联集体上访、闹事等有关信息;网上串联闹事的有关信息;处理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现的聚众闹事信息;有意挑拨闹事、煽动闹事的言论等。
(七)实行基层单位每半月,区每月排查、分析评估和报告制度。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和敏感时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排查。对重点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领导包案、限期化解。
(八)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发现、及时预警通报、及时处理,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五、应急处置
(九)一般群体性事件由事发地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处置;较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区委、区政府直接负责或指定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指挥处置。
(十)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把着力点放在准确判断事件性质、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加强对群众教育引导、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上。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采取政策宣传、调解劝阻、口头警告、分散驱散、依法口头传唤、强制带离等措施,迅速控制现场局面。
(十一)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阻断交通要道,械斗、骚乱以及呼喊、张挂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要依法、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十二)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果断处置、快捷高效”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时机。
(十三)公安机关要做好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的取证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肃处置。
六、善后和保障
(十四)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复发。事发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将其处置情况上报区党委、政府和区维稳领导小组。
(十五)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把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其中,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舆论引导工作,由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有力的人财物保障,区、乡镇办财政统筹解决工作经费。
七、附则
(十七)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查究,依照《铜陵市郊区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办理。
(十八)本预案由铜陵市郊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十九)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