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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 郊 )应急现决〔 2021 〕3 号
铜陵市*****公司 :
本机关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 炼铁厂铁路维修线上发生一起火车碾压事故 ;
2. ;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 停止炼铁厂涉事火车头使用,同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
2. 立即开展全厂安全隐患排查 ;
3. 立即开展全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铜陵市郊区 人民政府或者 铜陵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铜陵市郊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秦** 证号: G******
陆** 证号: G*******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胡**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 2月 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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