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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 郊 )应急罚当〔 2021 〕3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安徽省华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铜陵****工贸园 邮政编码: 24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安全隐患治理台账不完善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玖佰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郊区 人民政府或者 铜陵市应急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郊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 ***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刘**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 12 月 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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