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郊区应急局> 安全生产领域> 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
索引号: 667906513/202110-4627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郊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郊)应急罚〔2021〕26 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0
有效性: 有效
(郊)应急罚〔2021〕26 号
发布时间:2021-10-20 07:23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应急罚〔2021〕26号

被处罚人: 徐*性别:   年龄:30 身份证号: 32038119910807****           

家庭住址: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邮政编码:  24****    联系电话:  1872189****    所在单位: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    铜陵市郊区周冲村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为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鑫钢铁有限公司1280m³新高炉的项目建设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2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2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市郊区财政局银行,账号346260000018010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郊区人民政府或者郊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郊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