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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应急罚〔2021〕25号
被处罚人: 郭** 性别: 男 年龄: 50 身份证号:13040419711030****
家庭住址: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西大屯大队街*** 邮政编码: 05**** 联系电话: 1873006**** 所在单位: 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技术负责人 单位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为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鑫钢铁有限公司1280m³高炉工地现场技术负责人,未对本次交叉作业风险隐患认真辨识,对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2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市郊区财政局银行,账号34626000001801000931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郊区人民政府或者郊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郊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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