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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7906513/202110-1149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郊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郊)应急罚〔2021〕25 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0
有效性: 有效
(郊)应急罚〔2021〕25 号
发布时间:2021-10-20 07:20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应急罚〔2021〕25号

被处罚人: 郭**别:   年龄: 50 身份证号:13040419711030****         

家庭住址: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西大屯大队街***    邮政编码:  05****    联系电话:  1873006****     所在单位:   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技术负责人   单位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为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鑫钢铁有限公司1280m³高炉工地现场技术负责人,未对本次交叉作业风险隐患认真辨识,对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2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市郊区财政局银行,账号34626000001801000931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郊区人民政府或者郊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郊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