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67906513/202201-19293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 | 郊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铜陵市郊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3年印发实施的《铜陵市郊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27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5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1.7 应急系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财力支持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5.2 预案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 宣传和培训
5.5 责任和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7.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7.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全区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铜陵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级各部门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区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企事业单位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原则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充分动员公众力量,协同、高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规避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放射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造成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工作原则。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成Ⅰ级、Ⅱ级、Ⅲ级、Ⅳ共四级响应。
表1 铜陵市郊区突发事件响应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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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分级 |
响应条件 |
控制事态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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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事件危害和影响超过区政府应急处置范围,需要省、市政府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才能处置。 |
区内部力量难以保障,只有区外力量才能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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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事件危害和影响超过单一区域,但仍局限于区政府行政应急处置范围,需调集全区内部资源可以处置。 |
基层单位或乡镇内部难以控制,但需全区内部力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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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事件危害和影响局限于单一区域或单一领域,需调集区内部分资源可以处置。 |
基层单位或乡镇内部可以控制,但可能需要外部力量保障。 |
|
Ⅳ级 |
事件危害和影响局限于单一领域或某一基层单位,不需要区政府配置资源便能处置。 |
基层单位或乡镇内部可以控制。 |
(1)Ⅰ级响应
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上级接手后,服从上级指挥。
(2)Ⅱ级响应
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Ⅲ级响应
启动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Ⅳ级响应
启动乡镇办(园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能力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1.6.1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以区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各乡镇办(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办(园区)编制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5)社区、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7 应急系统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7.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7.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7.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在区长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区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1.2 区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向市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2.1.3 区应急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 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层面组织领导机构
各乡镇办(园区)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各乡镇办(园区)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专项指挥机构
各乡镇办(园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相邻的乡镇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园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处置。区政府根据事件影响程度、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并接管事发地乡镇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区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并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突发事件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由市、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在市、省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做好现场指挥权的交接工作,同时听从其统一指挥和安排。
2.4 专家组
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风险防控
(1)各乡镇办(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本行业重点部位,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大型桥梁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收集汇总。针对突发事件的种类以及发生的可能性开展风险分析,建立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及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检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检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做到群策群防,切实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预警信息来源。一是由上级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布相关预警信息;二是由各乡镇办(园区)通过自查、巡查上报相关预警信息。
(2)确定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各专项预案启动,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镇乡(园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办(园区)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重要信息,事发地乡镇(园区、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2896200),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信息上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要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乡镇办(园区)开展应对工作。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区委区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立即提升指挥权至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应报请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要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及时调度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应急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现场重要目标物、人员及事态的发展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区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预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社区宣传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将发生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办(园区)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排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具体负责,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布置组织实施,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包括是否向市政府提出援助请求等,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3.4.3 调查与评估
(1)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区政府批准,并按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办(园区)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保障
(1)区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区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2)铜陵市矿山救护大队、铜陵市铜官山森林公园和辖区企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重要力量,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共建机制。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骨干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铜陵市阳光救援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补充力量,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4.2 财力支持保障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区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保障
(1)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完善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根据应急需要调配使用。
(2)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1)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办(园区)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办(园区)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
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预案衔接。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 责任和奖惩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乡镇办(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序号 |
分类 |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
1 |
自然 灾害 |
自然灾害救助 |
区应急局 |
|
2 |
防汛抗旱 |
区应急局 |
|
|
3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局 |
|
|
4 |
地质灾害 |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 |
|
|
5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 |
|
|
6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区应急局 |
|
|
7 |
气象灾害 |
区应急局 |
|
|
8 |
事故 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
9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
|
10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发改委 |
|
|
11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区发改委 |
|
|
12 |
突发环境事件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
13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
14 |
通信中断事件 |
区数据资源中心 |
|
|
15 |
火灾事故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
16 |
公共 卫生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区卫健委 |
|
17 |
食品安全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
|
18 |
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
|
19 |
重大动物疫情 |
区农业农村局 |
|
|
20 |
社会 安全 |
突发粮食事件 |
区发改委 |
|
21 |
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
|
22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区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 |
|
|
23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 |
|
|
24 |
网络安全事件 |
区委网信办(区委宣传部)、区数据资源中心、区公安分局 |
|
|
25 |
校园安全事件 |
区教育局 |
|
|
26 |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
区委宣传部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应急预案;排在前面的单位为预案编制牵头单位。
7.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
1 |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
区交通运输局 |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 铜陵市大桥交警大队等 |
|
2 |
道路交通保障 |
区公安分局 |
区交通运输局、铜陵市大桥交警大队等 |
|
3 |
医疗救援保障 |
区卫健委 |
区市场监管局、区科经局、区红十字会 |
|
4 |
通信保障 |
区数据资源中心 |
区科经局、区人防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铁塔公司等 |
|
5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保障 |
区应急局 |
区发改委、区科经局、 区财政局等 |
|
6 |
群众生活保障 |
区应急局 |
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科经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等 |
|
7 |
社会秩序保障 |
区公安分局 |
区城管局等 |
|
8 |
新闻保障 |
区委宣传部 |
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 |
|
9 |
专家技术保障 |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
区科经局、相关科研机构等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7.3突发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
序号 |
突发事件应急相关部门 |
联系电话 |
|
1 |
区应急局 |
0562-2896836 |
|
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0562-2896121 |
|
3 |
区发改委 |
0562-2896653 |
|
4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0562-2896835 |
|
5 |
区数据资源中心 |
0562-2896256 |
|
6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0562-3801831 |
|
7 |
区市场监管局 |
0562-5823502 |
|
8 |
区农业农村局 |
0562-2890060 |
|
9 |
区卫健委 |
0562-2896958 |
|
10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0562-2896813 |
|
11 |
区公安分局 |
0562-2682312 |
|
12 |
区政府办(区外办) |
0562-2896988 |
|
13 |
区委政法委 |
0562-2896625 |
|
15 |
区教育局 |
0562-2890989 |
|
16 |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
0562-2896998 |
附注: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62-2121110
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62-2896200
区政府办电话:0562-2896800(工作时间)
区委办电话:0562-2896610(工作时间)
市公安指挥中心报警电话:110 市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市火灾报警电话:119 市医疗急救电话:120
市供电应急电话:95598
7.4 铜陵市境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
队伍名称 |
负责人 姓名 |
电话号码 |
手机号码 |
备注 |
|
铜陵市矿山 救护大队 |
藏玉贵 |
2110056 |
13956256986 |
大队长 |
|
郊区消防大队 |
杨林斌 |
|
13856216000 |
大队长 |
|
铜陵市森林公园应急队 |
姚来保 |
|
13956253476 |
场长 |
铜陵市境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
队伍名称 |
负责人 姓名 |
电话号码 |
手机号码 |
备注 |
|
铜陵市阳光救援队 |
张先道 |
|
13856260408 |
队长 |
7.5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