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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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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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社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启用社管信息化平台的应通过网上平台申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社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儿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