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住建局、郊区住建局、经开区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根据《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铜政〔2015〕2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办〔2016〕9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房分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55号)、市住建委《关于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42期)及《铜陵市第十期保障性住房分配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建委研究,现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持《居住证》群体审核问题
对《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相关事项的通知》(办〔2016〕90号)文中“持本市居住证并居住满2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应理解为“持本市居住证并居住满2年的非本市辖区户籍人口”,凡在市辖区办理《居住证》并居住满2年的非市辖区户籍人口(含枞阳县户籍人口),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枞阳县户籍人口应审核在当地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其他户籍人口不再审核本市以外的住房情况。
二、关于分户审核问题
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共同申请;已成年子女可以单独分户申请,对同一户口簿上其他成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纳入整户审核。已满18周岁但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得分户单独申请,应与其监护人共同申请审核准入。
三、关于家庭收入认定问题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房分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2017〕55号)规定住房保障收入条件为“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以养老金为收入来源的不高于90%”。对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既有以工资等为收入、也有以养老金为收入的,按人均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认定为“收入”准入条件。
四、关于申请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中“已享受政策性住房”认定问题。
1、个人单独享受了政策性住房或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享受了政策性住房的,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个人均认定为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2、申请保障性住房必须同时对夫妻双方个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只要夫妻一方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夫妻双方均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但婚前一方为单身未婚,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另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婚后视同双方享受。
转自市住建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