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两种处理方式:
1.保持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新承购人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对已购产权部分直接变更,仍保持保障性住房性质。
2.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住房。新承购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缴纳所购产权部分增值收益,剩余份额按申请变更时市场价购买;新承购人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也可以选择按照此方式变更住房性质。
原承购人死亡的,由其所有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选定继承人;因离异或其他情形分割财产变更承购人的,新承购人应为保障房共同申请人,或为原承购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否则按上述交易处理。
具体办理程序为:由原购买人(共同申请人或新承购人)向市保障房投资公司(或其他相关保障房运营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选择保持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的,经社区、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审核,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