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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7919269/202009-3978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负责人解读】解读铜陵市用工扶持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18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解读铜陵市用工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8-18 08:26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我局根据省人社厅和市政府关于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相关惠企政策,印发了《关于开展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用工扶持政策。

    

   一、相关用工扶持政策介绍 

  (一)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政策

   申报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补助条件与标准:2020年1月末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并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失信等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控制在5.5%以内的企业(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商贸流通重点企业应为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上租赁、商务服务企业和居民服务业企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应为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以上企业。按照1月末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该项补贴近期进行了提标。之前的标准为:每人6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申报对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

   补助条件与标准: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劳动用工备案和参保缴费人数以2020年1月底数据为基数,测算新增就业岗位。该项政策已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企业新录用员工补助

   申报对象:我市用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中小微企业。

   补助条件与标准:在疫情防控期内一次性办理录用外来(含枞阳县)务工人员不低于10名且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5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对批量引进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贫困地区、行蓄洪区、皖北等地区人员,在同一地区初次引进来铜就业人数20人以上不满50人、50人以上的,另按2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与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其他援企稳岗政策。持续落实社保费阶段性减免缓和援企稳岗等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2020年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差额部分直接予以补发;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直接返还企业,实行免报直发。

   二、政策兑现情况

   截至目前,我市共发放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166家97.9万元,二批次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150家1133.12万元;为全市3790家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3671.7万元,稳定就业岗位12.2万个;2至6月,全市共计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2.8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