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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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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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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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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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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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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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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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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提出,各项用工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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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采纳了该意见,在第10条中增加了:“以上补助不重复享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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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动社区平台工作人员积极性,为重点企业积极推荐失业人员,第8条原规定“给予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1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市财政局认为补助不应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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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采纳了该意见,将第8条修改为“给予所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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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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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梳理铜陵市正在执行的对企业用工进行扶持的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衔接,避免执行时政策冲突或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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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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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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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项未发现违法内容;
“财政补贴渠道”中的资金支出比例建议在征求县、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该部分内容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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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征求了枞阳县、义安区政府和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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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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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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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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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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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政补贴渠道”中相关内容修改为:“……其余补贴资金对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区、义安区、郊区用工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按市、区1:1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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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经与市财政局联系,我市用工扶持政策补贴资金拟从省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因义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故维持原资金渠道不变,即:对在义安区用工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由义安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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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大江集团(铜陵中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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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阶段性用工补助”中明确:含顶岗实习,人数按30人以上计算。
2.将第六条转移就业服务补助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
3.第9条“校企合作补助”中增加“或向单个企业输送20名以上且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顶岗实习合同的”内容,并将补助标准提升为1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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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1.“阶段性用工”主要是因定单增加临时性缺工,企业需熟练工,不宜使用顶岗实习生。2.“转移就业服务补助”是根据皖人社秘[2018]383号文件精神出台的,补助标准宜保持一致。3.根据铜政办〔2018〕26号、铜人社〔2017〕26号文件精神,规定企业安置经“工学一体”备案学员,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1500元补助,因此不在此文件中重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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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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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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