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水利局公务出行审批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铜陵市郊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机管中心〔2020〕8号)精神,为满足我局工作人员在铜陵市域范围内公务出行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凭据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合法票据。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自驾出行,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公务出行可采取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标准:往返6公里(含)以内的每次8元;往返6公里以上的,按照“1.2元/公里×实际出行公里数”计算每次费用。(执行同一公务、同行人数在4人以内的,只能报销1次)
第四条 出行人据实填写《铜陵市郊区水利局公务交通费结算报销单》,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自驾出行的报销单需附出行路线电子地图截图。出行公里数认定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用可在局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月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区车改方案中确定的额度,上限不得超过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交通补贴标准。(副科补助标准上限为600元/每月)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实际出行的次数和公里数报销。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3月2日起执行。
铜陵市郊区水利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