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县区民政局:
《铜陵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3月1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7日
铜陵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事业资金是由中央、省下达及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灾救济、抚恤补助、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三)坚持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办)归口申报使用,规财科负责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归档等,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局规财科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
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年度预算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办)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项预算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基础材料,规财科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第五条 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规财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市财政局,并会同相关科室(局、办)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 中央、省下达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文件,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规财科和相关科室(局、办),局规财科进行指标统计,督促相关科室(局、办)办理。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中央、省下达市本级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低保等财政专户资金除外),由局相关科室(局、办)在接到文件1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管理规定、民政业务统计数据和上级要求,从资金性质、分配基数、补助标准或定额等方面综合考量,会同规财科会商市财政局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再送市财政局联合发文,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中央、省下达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民政各类项目的补助资金的分配,由项目主管科室(局、办)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送规财科汇总。规财科会同相关科室(局、办)会商市财政局后,项目资金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再送市财政局联合发文,1个月内拨付资金,并送省厅规财处备案。
项目主管科室(局、办)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前期资料、项目概况、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基础材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拨款文件发到县区及相关单位的同时,送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局、办)。
第十条 资金分配方案确因时限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局长同意,可以先行办理,再向局长办公会报备。
第十一条 民政事业资金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资金性质、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规财科会同相关科室(局、办)根据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储备情况、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关于预算内投资项目编报要求,以及局领导指导意见,组织指导局相关科室(局、办)和县区编报项目。
编报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行文并向省发改委项目申报系统申报。
通过审核上报项目,局规财科将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正式文件,转发到县区民政局及相关单位,同时抄送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局、办)。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局机关科室(局、办)负责确定相应民政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对民政事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考评结果或评估报告将作为本级预算编制和民政事业资金分配重要依据,并送局监察室、局规划财务科。
第十五条 局规财科负责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监督管理,组织资金检查,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发布《铜陵市民政局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