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
一、行政执法职责
执法部门:郊区水利局
职 责: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治水土流失;负责各项水规费的收缴、使用、监管。
二、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0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
行政征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水文条例》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