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郊区民政局> 财政资金> 部门项目
索引号: 3911033/201912-48978 组配分类: 部门项目
发布机构: 郊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2019年郊区特困人员供养 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有效性: 有效
2019年郊区特困人员供养 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05 07:54 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郊民政民生〔20192

 

 

关于印发2019年铜陵市郊区特困人员供养

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

      现将《2019年铜陵市郊区特困人员供养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铜陵市郊区特困人员供养民生工程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关于印发2019年铜陵市郊区特困人员供养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民政民生〔2019〕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特困供养制度,同时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9年,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特困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特困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三、承办单位

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

四、实施内容

(一)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具有我区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2019年,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由区政府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2019年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为准。

3.资金筹集

郊区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郊区自行承担。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以下简称乡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办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动态管理。乡镇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办,由乡镇办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区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管理。

(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2.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019年,一星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星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星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3.资金筹措及管理

资金筹措。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区)财政足额安排,市(区)财政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按照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行维护。

资金管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人员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内容、制订实施方案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

(二)健全落实机制。区、乡镇办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当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考核,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