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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铜郊行复﹝2025﹞20号
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
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
主要负责人:刘某,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所不服的不予立案决定系由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应当为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可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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