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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79644540XP/202509-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郊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郊行复〔2025〕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26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郊行复〔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15:26 来源:郊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郊行复〔2025〕8号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 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陈瑶湖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722003126506F

法定代表人:徐奇,镇长。

第三人:谢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陈政信〔2025〕**号),2025年7 1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20日收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5年7月29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2025年8月1日依法受理并审查审查过程中,第三人对《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第三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故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陈政信〔2025〕**号,要求对谢某某霸占**组水塘修建私家车路和扩建菜园地的霸凌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陈瑶湖镇陈政信2025〕**号文件《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组已收到,认为陈瑶湖镇信访办、**村委会对**组谢某某霸占**组水塘修建私家车路和扩建菜园地的霸凌事件,没有做到公平合理的处理,仍然是歪曲事实编造谎言,极力庇护霸凌者,我们对《答复书》的处理意见不能接受

被申请人答复称:1、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但复查程序属于信访内部程序,不适用《行政复议法》。2、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查明申请人反映的水塘与行洪沟水系相连且水位基本持平。因多年未实施清淤维护,该水塘目前已丧失储水灌溉功能。为保障农业生产需要,村集体已在行洪沟沿线清理建成两处储水灌溉塘,有效满足了周边农田灌溉需求,同时确保雨季时雨水能顺畅排入横埠河,该行洪沟流经**村六个村民组,其中包括**组和**组。截至2024年9月,沟上已建有11座便民桥,其中7座为村民自建,4座为村集体建造,均是为便利村民出行而设。2024年9月,谢某某在征得**组村民同意后,为方便周边群众出行开始新建便民桥。施工期间,申请人就水塘权属问题与谢某某进行过协商。该桥于2024年10月顺利竣工,桥下埋设标准涵管,既保障了行洪畅通,也未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若该桥日后影响行洪,村集体将依法予以拆除,相关责任由谢某某全部承担。3、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相邻权纠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洪沟涉及多个村民组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更有利于行洪沟的治理维护和防洪安全。属于村民及村民组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4、被申请人已对谢某某涉嫌违法建设桥梁的行为启动行政处程序,基于谢某某存在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已经启动对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立案调查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对谢某某涉嫌违建桥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谢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5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现处于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内。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4日,申请人以**组村民谢某某擅自占用**组水塘修路,严重破坏农田灌溉为由,向铜陵市信访局提出信访请求责令谢某某立即停止侵占行为,恢复水塘原状及蓄水功能,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调查,明确水塘权益并监督整改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件。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经实地调查,申请人反映的水塘目前已丧失储水灌溉功能,村集体已在行洪沟沿线清理建成两处储水灌溉塘,谢某某修建桥梁日后影响行洪,村集体将依法予以拆除,相关责任由谢某某承担。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立案通知书》对谢某某修建桥梁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2025年7 1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是对申请人信访问题的解释说明,其内容仅为对既有事实情况的说明,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依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应是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信访复查,而非提出行政复议。

虽然被申请人在《依履职情况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属于对救济途径的错误指引,但该瑕疵不改变答复行为属于信访处理意见的本质属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谢某某、第三人谢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