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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铜郊复告〔2025〕1号
吴某某:
你认为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于2025年8月1日晚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起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间,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及各类投诉举报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你在我区向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3件,向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公开2件,向铜陵市郊区司法局申请公开3件,所涉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履行公开2015至2025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法定职责等,并要求所有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以书面形式分开邮寄”至某地址。同时,你长期、多次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分析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情况、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统计表、法制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等情况,时间跨度从2017年至2025年,累计超过200份,明显超出合理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且与自身权益无直接关联。
本机关认为,你反复向多部门提出与自身利益无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你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也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行政复议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公共资源,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仅挤占了行政资源,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救济,也造成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为避免浪费行政资源,今后对于你提交的相同或类似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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