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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铜郊行复﹝2025﹞15号
申请人:黎某某 ;住所:湖北省潜江市**街道。
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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