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郊行复〔2025〕9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镇**村**号。
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周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周潭街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徐靖东,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郊周政〔2025〕**号),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5年7月28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于7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区划前枞人社〔2018〕**号文与对申请人在2011年-2018年期间养老保险统筹部分退休进
行补偿的承诺。
申请人称:枞人社(2018)**号文是2018年10月1日区划
调整前出的、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待其退休时补偿、保险补偿是应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待遇,周潭政府这种行为是典型新官不理旧账。现要求认可枞阳县(2018)**号文,并解决待岗期间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的补偿问题。
被申请人称:王某某称“不服郊周政〔2025〕**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要求履行区划前[枞人社(2018)**号]文件,对2011年-2018年期间养老保险统筹部分退休进行补偿的承诺,认为文件是2018年10月1日区划调整前出的,周潭镇人民政府这种行为是典型新官不理旧账”的观点不能成立。
王某某所述文件,为枞阳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于2018年9月印发的《关于部分转业士官专项岗位上岗后有关待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经查证该文件属实。
王某某于2018年8月以专项岗位帮扶在周潭镇人民政府工作,同年10月中旬周潭镇从枞阳县划归郊区管辖。2020年4月1日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项协调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江北三镇原在枞阳县帮扶就业的转业士官相关待遇不再执行枞阳县相关政策规定,一律按照郊区制定的同类型转业士官帮扶就业待遇标准执行。自区划调整后,国家、省、市、区暂未出台关于“对转业士官待岗期间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情形予以解决的相关文件规定。若后期国家、省、市、区出台关于“转业士官待岗期间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的有关政策文件,将按文件要求做好贯彻执行。
上述内容,在王某某通过信访反映要求“履行区划前[枞人社(2018)**号]文件,对2011年-2018年期间养老保险统筹部分退休后进行补偿的承诺”的问题,我镇已向王某某告知,并向王某某送达了《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要求执行枞阳县人社局依据枞人社〔2018〕**号文承诺,在退休时补偿转业士官待岗期间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部分。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出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信访反映问题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决定受理,将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并承诺60日内给予答复。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2020年4月1日郊区政府召开的专项协调会纪要,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江北三镇(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原在枞阳县帮扶就业的转业士官相关待遇不再执行枞阳县相关政策规定,一律按照郊区制定的同类型转业士官帮扶就业待遇标准执行”。申请人不服《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于2025年7月17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答复书、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信访信息登记表、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枞人社〔2018〕**号文、铜发〔2018〕**号文、厅〔2019〕**号文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枞人社〔2018〕**号文规定:“其中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待其退休时,由人社局会商财政局、民政局核算后予以补偿”。而铜发〔2018〕**号文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老洲、陈瑶湖、周潭等3个镇的所有划转人员津补贴标准,由郊区研究确定”。2020年4月郊区政府专项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江北三镇(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原在枞阳县帮扶就业的转业士官相关待遇不再执行枞阳县相关政策规定,一律按照郊区制定的同类型转业士官帮扶就业待遇标准执行”。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关于社保补偿承诺的诉求,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是对申请人信访咨询问题的解释说明,其内容仅为对既有政策及区划调整后政策的说明,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依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应是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信访复查,而非提出行政复议。
虽然被申请人在《依履职情况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属于对救济途径的错误指引,但该瑕疵不改变答复行为属于信访处理意见的本质属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