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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郊知法裁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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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大通小磨麻油有限公司诉铜陵市大通麻油厂(普通合伙)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号:ZL202420568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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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大通麻油厂(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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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0700X1044987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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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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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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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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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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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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