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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F11220227W/202511-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结果(2025年第一季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10
有效性: 有效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结果(2025年第一季度)
发布时间:2025-11-10 10:30 来源: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行政裁决公示

 

行政裁决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诉企业名称

被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铜郊知法裁字〔2025〕1号

铜陵市大通小磨麻油有限公司诉铜陵市大通麻油厂(普通合伙)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号:ZL202420568292.8)

铜陵市大通麻油厂(普通合伙)

91340700X10449872W

陈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

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