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就前述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工资应按照约定支付。此类约定通常体现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超过约定的时间未支付工资或足额支付工资的,属于拖欠。
2、工资应按月支付。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发生的次月结束前支付工资,否则构成拖欠。
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最长的支付周期是月,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采取周薪、日薪、时薪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无故拖欠属于违法行为。并非所有拖欠工资的行为都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禁止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即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通常我们所说的拖欠工资实际上指的就是无故拖欠工资。
二、哪些情形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克扣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三、遇到拖欠工资怎么办?
面对拖欠工资,劳动者不要一味地等待和容忍,以免错失追讨劳动报酬地最佳时机。当遭遇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行动维权:
1、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4、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者还可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举报。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个人犯该罪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