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要求,现就调整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现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
1.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等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
2.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乡镇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1、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病死畜禽补助标准: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市、区级财政补助1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市、区级财政补助不超过10元/头;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元/头予以补助。
2、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病死畜禽补助标准: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三、补助程序
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养殖场(户)通过“至为无害化”APP线上申报,线上提交收集、处理信息;乡镇办人民政府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信息;区农业农村局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依据,统计汇总年度补助经费;次年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区财政局应按程序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是无害化处理补助按先处理后补助的原则实行,资金按照病死猪大小、无害化处理量、集中处理率等指标,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二是严禁养殖场(户)虚假申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各地审核人员要强化线上审核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准确、真实。三是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