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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K164527449/202509-0000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郊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主动回应】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17
有效性: 有效
【主动回应】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9-17 09:29 来源:郊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了详细阐释,主要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党政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凡是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都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但同时也要注意,并不是必须对所有“一把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甚至“逢离必审”。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但审计全覆盖不是不考虑实际情况,为满足形式上的“全覆盖”而全覆盖,而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关注,根据审计力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审计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相对而言,任中审计可以将监督关口前移,及时揭示风险,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所以《规定》规定以任中审计为主。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对领导干部一段时间任职的“盖棺定论”、不是领导干部能否进一步使用的必要环节,所以不必“逢离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