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5〕6号
铜陵市郊区礼红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2MA2RFYGCX1,经营者周真礼,地址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白云村牛山组。
铜陵市郊区礼红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瑶湖镇开展无人机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场的厂区东北侧建有两个不明土坑并蓄有异常水体。同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建设了格栅和沉砂集水池并配备了固液分离设备用于养殖废水的预处理,厂区东北侧建设的两个土坑用作简易氧化塘来存放经预处理后的养殖废水,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列明的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等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场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你场经营者周真礼分别于2025年5月14日及2025年8月14日提供,证明你场经营者周真礼、陈红梅的身份以及你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2.《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李冰逸2025年4月23日制作,证明你场建设了格栅和沉砂集水池并配备了固液分离设备用于养殖废水的预处理,厂区东北侧建设的两个土坑用作简易氧化塘来存放经预处理后的养殖废水,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要求的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等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的情况;
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真礼)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姚晶2025年5月14日制作,证明你场建设了格栅和沉砂集水池并配备了固液分离设备用于养殖废水的预处理,厂区东北侧两个土坑于2018年建场时挖掘,用作简易氧化塘来存放经预处理后的养殖废水,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要求的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等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的情况;
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红梅)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姚晶2025年7月2日制作,证明你场建设了格栅和沉砂集水池并配备了固液分离设备用于养殖废水的预处理,厂区东北侧建设的两个土坑用作简易氧化塘来存放经预处理后的养殖废水,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要求的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等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的情况;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5年4月23日拍摄、2025年5月14日提取制作,你场经营者周真礼签字确认,证明你场的厂区东北侧建设的两个土坑用作简易氧化塘来存放经预处理后的养殖废水,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要求的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等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的情况;
6.你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页复印件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5年4月23日下载于安徽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证明你场需建设格栅、沉砂集水池、固液分离设备,采用“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工艺的情况;
7.你场《整改报告》1份,由你场经营者周真礼于2025年6月13日提供,证明你场整改前期场内的养殖废水已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整改期间产生的养殖废水存于场内沉砂集水池,2025年5月20日氧化设备建设完成,养殖废水经预处理后转移其中,期间未用于农田灌溉;
8.你场《污水清运协议》复印件1份,由你场经营者周真礼于2025年8月14日提供,证明你场前期场内的养殖废水已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9.《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李冰逸2025年8月14日制作,证明你场自2018年建场以来投入生产、场内的养殖废水已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10.《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场属于规模养殖;
11.《铜陵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由你场经营者周真礼2025年5月14日提供,证明你场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12.执法人员倪昕、李冰逸、姚晶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由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5月14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倪昕、李冰逸、姚晶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姚晶2025年8月14日制作,证明你场整改前期场内的养殖废水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整改完成后的养殖废水经预处理转移至黑膜沼气池,期间未用于农田灌溉的情况;
14.你场2025年9月16日新申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页复印件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5年9月16日下载于安徽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证明你场已重新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生产废水预处理后采用黑膜池处理的情况;
15.陈瑶湖镇礼红养殖场环保问题整改方案论证会内容、签到表、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书以及陈瑶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5年9月16日提供,证明你场的整改情况;
16.你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5年9月16日提供,证明你场持续生产的情况。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5〕9号)告知你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5〕9号)及《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6%),无其他裁量因素(0%)。鉴于你场已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再责令你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2.6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叁份。当事人,执法支队法制科、执法五大队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