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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485594328T/202508-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决定
名称: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郊)罚〔2025〕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04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郊)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8-04 10:35 来源: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皖铜环(郊)罚〔20254

 

程爱民

性别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7*****4,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民四队24号。

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山镇进行无人机日常巡查时发现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痕迹。同日执法人员对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收购铜陵市百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后承接了百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该项目环评批复了两条骨料生产线和两条洗砂生产线,2021年仅建设并验收两条洗砂生产线。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原环评基础上新建设一条骨料生产线,但环评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雾化喷淋、集气罩、封闭的皮带运输廊道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1月17日提供,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隆、现场负责人程爱民的身份以及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2.《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5年1月15日制作,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骨料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但环评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雾化喷淋、集气罩、封闭的皮带运输廊道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5年1月17日制作,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骨料生产线已建成并于2024年9月初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会排放颗粒物,但环评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雾化喷淋、集气罩、封闭的皮带运输廊道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4.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由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1月17日提供,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程爱民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5年1月15日拍摄、2025年1月17日提取制作,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1月17日签字确认,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骨料生产线已建成并于2024年9月初投入生产,但环评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雾化喷淋、集气罩、封闭的皮带运输廊道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6.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百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书》《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由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1月17日提供,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收购铜陵市百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后承接了百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项目已完成环评审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但新建设的骨料生产线未落实环评报告表和批复中需要配套建设雾化喷淋、集气罩、封闭的皮带运输廊道等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

7.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发票2份、购销合同2份、电费发票1份,由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1月17日提供,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设的骨料生产线已经投入生产的情况;

8.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百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相关页复印件1份,由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5月9日提供,证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仅2021年阶段性验收了两条洗砂生产线,新建设的骨料生产线未经验收,环评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雾化喷淋、集气罩、封闭的皮带运输廊道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9.《铜陵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由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1月17日提供,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倪昕、谢骏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由铜陵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7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倪昕、谢骏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1.《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5年6月23日拍摄、2025年6月24日制作,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6月24日签字确认,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骨料生产线依旧存在初期调查时发现的问题,比如厂区北侧骨料成品大棚未完全封闭,大棚内未安装喷淋设施、骨料生产车间内雾化喷淋设施与银磊公司共用,现场检查时无法单独开启;骨料生产车间原料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部分皮带运输机未进行封闭等情况;

12.2025年6月23日《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5年6月23日拍摄、2025年6月24日制作,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爱民2025年6月24日签字确认,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骨料成品大棚未完全封闭;

1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李冰逸2025年6月23日制作,证明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北侧骨料成品大棚未完全封闭、大棚内未安装喷淋设施、骨料生产车间原料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部分皮带运输机未进行封闭的情况。

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528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5〕7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5〕7号)及《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无其他裁量因素(0%)。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你作为铜陵市百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72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当事人,执法支队法制科、执法五大队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