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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 水罚决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安徽铜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11MA8PJ8W62T(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社 ,电话:18715209098,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沿新大道以西、新能建安公司以南。
经查你(单位) 在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沿新大道以西、新能建安公司以南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洗车业务 的行为,违反了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铜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托人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勘验图1张,现场照片5张。
4、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郊水罚告字〔2025〕第 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根据《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权基准第一款: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 立方米以下或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 立方米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圆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铜陵市郊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5 年 7月29 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交通银行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营业部 地址 : 铜陵市长江中路990号 ),或者通过 网银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户名:铜陵市郊区财政局,账号: 34626000001801000931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营业部)。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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