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管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不断深化和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村民组集体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铜陵市纪委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村组集体资金公款私存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铜农经函〔202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村民组集体资产主要为村民组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
第三条 村民组未分配或使用的结余集体资金(以下简称“组级资金”),严禁村民组以个人名义持有或“公款私存”。
“组级资金”实行“组账村管”,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
“组账村管”是农村基层财务管理的延伸,规范管理实行“四个不变”:组级资金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组级资金收益权、分配权不变;以村民组为单位实行基本资金核算不变;村民组资金管理人员配置不变。
第四条 对组级资金实行统一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组级资金核算账户”对公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组设账核算”。
第五条 “组级资金核算专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总出纳负责管理,并负责保管专户公章,统一支付各村民小组资金;每个村民组设立报账员一名,报账员负责组级资金收入的缴库、原始支出凭证的收集,以及根据村民组会议商定的资金分配或使用方案进行报账。
第六条 组级资金规范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资金不能超出组级自有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组级资金严格用于各村民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将组级资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组级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各村民组账目原则上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办财政所(“三资”办)统管会计实行按村民组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年度结账后各村民组报账员可与统管会计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盘点货币资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条 强化对财务票据管理,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专用收款收据,所有支出需使用规范性票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
第九条 各村民组与单位、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原则上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收付。其中,村民组收入中无法采用非现金方式的,自结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村民组报账员需将现金缴入“组级资金核算专户”。
组级资金使用一律实行银行打卡发放方式。各村民组日常经费支出,每张票据要由经办人员签字、报账员证明,村民小组组长审批签字,然后由各村民组报账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总出纳处报账,由总出纳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包片或包组负责人审批后提交银行打卡发放。各村民组大额专款支出,必须由各村民小组会议(组长、会计和户代表组成)协商通过(需提供会议记录),村民组组长在原始票据上签上“经小组会议通过同意支付”,然后由各村民小组报账员到各村总出纳处报账,由总出纳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包片或包组负责人审批后提交银行打卡发放。
原则上各村民组手续完备的报账,所在村总出纳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卡发放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村民组集体资产对外出租或资源对外发包应当在乡镇办财政所或“三资”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出租或发包方案,明确出租或发包集体资产、资源数量(面积)、四至范围、出租或发包期限、出租或发包价格等内容,经村民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除了必须纳入铜陵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应当在乡镇办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并在组内发布公告,公开出租或发包信息。
村民组集体资产对出租或资源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组成员可优先承租或承包。
第十一条 对有资金委托代管业务的村民组应当定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账目,至少每年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结账之前核对一次,确保村组双方记账准确无误和账实相符,如果经核对出现不一致情形,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办财政所或“三资”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村组集体资产专项检查。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组加强和规范村民组集体资产管理,村民组要对集体资产进行盘点,做好资产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组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资产管理混乱、公开不及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严格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于经村民组村民会议商定的资金分配或使用方案,报乡镇办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或备案,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因不按时支付各村民组合理支出或村民会议议定的分配方案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严格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总出纳、村党组织书记、村分管负责人责任,同时追究村监督组织监督责任,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将村民组资产挪作他用或非法占有、违规套取的,严格依规依纪追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总出纳、村党组织书记、村分管负责人责任,同时追究村监督组织监督责任,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