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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郊农(农机)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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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真书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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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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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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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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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微信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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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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