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远鹏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68948534,法定代表人祁彬,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41号5#301。
淮北市远鹏园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运营的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TTWA-LJ05标项目1#拌合站沉淀池淤积,未及时清理,部分冲洗废水漫溢随雨水沟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郝景营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祁彬、现场负责人郝景营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2.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郝景营2024年11月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郝景营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陈浩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卫国、现场负责人陈浩的身份以及该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陈浩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陈浩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4年11月7日制作,证明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TTWA-LJ05标项目1#拌合站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沉淀池淤积,部分冲洗废水漫溢进入雨水沟排至外界沟渠以及现场拍摄的情况;
6.《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4年11月7日拍摄制作,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郝景营签字确认,证明拌合站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沉淀池淤积,部分冲洗废水漫溢进入雨水沟排至外界沟渠的情况;
7.《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4年11月11日制作,证明我局当天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天天高速拌合站雨水沟及雨水排口进行了执法监测采样工作,采样过程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彬全程参与的情况;
8.《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郝景营)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4年11月15日制作,证明你公司认可以下事实:(1)拌合站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沉淀池淤积,部分冲洗废水漫溢进入雨水沟排至外界沟渠;(2)废水慢溢时间在两三天;(3)你公司知晓2024年11月11日采样情况并在采样单签字确认;
9.《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浩)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4年11月15日制作,证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后将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5标段项目1#拌合站的建设施工及运营分包给你公司的情况;
10.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TTWA-LJ05标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加工及运输)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和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陈浩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后将天天高速无为至安庆段路基工程5标段项目1#拌合站的建设施工及运营分包给你公司的情况;
11.S22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页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郝景营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工程环评报告书中要求拌合站等工程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的情况;
12.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环保管理制度及拌合站沉淀池清理台账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郝景营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对拌合站沉淀池进行及时清理,导致沉淀池淤积,部分冲洗废水漫溢进入雨水沟排至外界沟渠的情况;
13.对1#拌合站外界沟渠及拌合站内雨水沟出具的执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JC20241668)一份,由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1月25日提供,证明拌合站内雨水沟及雨水排口外排水pH值呈碱性,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种类;
1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由现场负责人郝景营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15.执法人员倪昕、谢骏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由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倪昕、谢骏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5〕5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2%),无其他裁量因素(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处理:对你公司予以罚款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