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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局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四、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审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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