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函〔2025〕31 号
各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月24日
铜陵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即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公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单位消火栓,即单位建筑区红线内的消火栓。
(三)住宅消火栓,即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等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确定管理目标和责任,加大公共消防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火栓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
第五条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发改、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含消火栓布局规划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包含市政消火栓设置内容。市政消火栓设置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消火栓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消火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市政消火栓并与给水管网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供水管线时,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标准配备市政消火栓。
城市老旧小区、危房和棚户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同步补建、维修消火栓。
第九条 市政道路已移交使用的,市政道路管养责任单位可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经费按现行市政道路管养体制落实,列入相关管养责任单位财政预算。
第十条 单位消火栓由所在产权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保养,并承担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产权单位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明确双方权益。
第十一条 住宅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由物业服务人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镇、办)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住宅消火栓保修期内维护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消火栓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又无维修资金的住宅区,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阀盖开关灵活,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部件缺损或者丢失、锈蚀、油漆剥落等现象的,及时更换或者修复,确保其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以及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相关信息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管,实行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检查,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等工作进行指导。
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城镇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完善建设、维护、使用、监督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负责消火栓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火栓的完好有效。因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导致影响消防灭火的,供水单位应当报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向供水单位计量交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义务保护消火栓完好有效,对破坏、损害消火栓及妨碍消火栓有效使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