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铜郊行不受字〔2025〕2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2000****,电话:187****。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
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3月18日网络申请在线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3月21日复议机关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在线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铜郊行复补字〔2025〕2号),要求申请人补正:1.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的具体物流记录和材料内容;2.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通过铜陵市信访局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的具体内容和邮寄给铜陵市信访局的签收记录,以及铜陵市信访局对被申请人的回复说明材料。申请人于3月22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无法证明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8日
附法律条文: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